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

燦爛千陽-A Thousand Splendid Suns


燦爛千陽 一出版 ,就打著 " 追風箏小孩" 最新力作之名, 登上各大媒體。 說也奇怪, 同樣身為女性 ,對於這本描述女性境遇的小說, 感動程度反不若 " 追風箏的小孩" 。不知是因為最後半圓滿的結局 ,還是已經對阿富汗好奇的程度減低 ,看完後久久不能自己的感動 不復存在。

為了確認是自己的感覺駑鈍了, 還是一般普羅大眾都跟我有一樣的想法 ,我特地上網看看大家對這本書的評論 。有趣的是我在Yahoo 知識, 看到一篇討論文學中的法律論述, 正巧是燦爛千陽的 Case Study。 轉載如下, 讓各位換個角度去思考一下文學作品。


轉載Yahoo 知識

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>

「燦爛千陽」〈Khaled Hosseini〉第325頁與326頁,描述了瑪黎安殺死拉席德的過程。Khaled Hosseini從沒在書中對於這件刑案提到「死刑」或「槍斃」等字眼,可是瑪黎安確實因為這件事而死於伊斯蘭律法的槍下。在346頁:『「跪在這裡,姐妹,往下看。」最後一次,瑪黎安最後一次聽命行事。』讀來令人心酸。心中頓時湧現對於伊斯蘭律法殘酷、不近人情以及歧視女性的感嘆。
我想,如果適用中華民國刑法,或許瑪黎安罪不致死,縱使瑪黎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與執行,但因不致死,故於其刑滿出獄,她自當有機會取回費伊祖拉穆拉為其保留其父親對其之懺悔信,我想這有助於彌補瑪黎安坎坷的生命歷程。可是Khaled Hosseini選擇悲劇與遺憾而不為這樣圓滿情節的安排。
所以我選擇用中華民國刑法的角度來為瑪黎安脫罪。只要瑪黎安主張刑法24條「緊急避難」,自可避免死刑的結果。茲將「緊急避難」描述如下:
刑法24條第1項規定: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,不罰。」
先不討論學理上的構成要件〈Tatbestand〉與緊急避難法律性質。純就法律條文以觀。何謂「緊急危難」?又何謂「不得已之行為」?如果瑪黎安為了避免萊拉的生命法益〈可以簡化理解為:法律所保護的利益〉受到拉席德侵害而出於不得已的情況殺了拉席德,則依條文的精神,瑪黎安可以免除刑事責任。因此這兩個法律要件對於瑪黎安是否成立緊急避難的過程格外重要。
首先,何謂「緊急危難」?在理解何謂緊急危難前,我們先來看看當時發生什麼事:
「1.最後拉席德一翻轉,壓在萊拉身上,雙手扼住她的脖子。
2.瑪黎安…。但是他的手指仍然緊緊掐住萊拉的氣管,瑪黎安知道,他不打算鬆手。
3.他想要勒死她,而他們倆無計可施
4.萊拉臉色發青,翻著白眼。瑪黎安看見她已不再掙扎。他就要殺死她了,她想。他是來真的」
從上述案發當時的現況來說,萊拉生命陷於危難的處境自不在話下,但該情況有否構成「緊急」?
所謂「緊急」,在判斷上採折衷說:
a. 拉席德主觀上扼死萊拉的犯意已經很明顯
b. 客觀上萊拉的生命法益也出現了被侵害的急迫危險
故案發當時「緊急危難」的情況應予以肯定。
其次,瑪黎安的避難行為是否出於「不得已之行為」?
所謂「不得已」,在判斷上原則上必須是「最後唯一之選擇手段」,若瑪黎安使用了諸多手段,而拉席德他仍不打算鬆手〈如上述2〉及他們倆已經無計可施〈如上述3〉的情況以觀,瑪黎安當然只剩殺死拉席德這個不得已之行為。
因此,瑪黎安殺死拉席德這個不得已之行為,可以主張緊急避難,依刑法24條第1項的規定而不罰。
只是瑪黎安為了避免萊拉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,而犧牲了拉席德的生命法益,站在生命絕對保護的立場以觀,不能因為某人該死,即曰人人皆可不依法律程序即令其死。故所剩者,必須討論瑪黎安是否「避難過當」的刑責。
刑法24條第1項但書規定:「…。但避難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通常判斷有否避難過當,必須衡量「避難所要保護的法益」與「避難所必須犧牲的法益」,案例所示:兩者均為生命法益,難有孰輕孰重的比較標準,但如前述生命絕對保護的立場而言,個人覺得應該肯定瑪黎安避難過當的刑責。以免動輒有人主張欲保護他人的生命法益而犧牲他人的生命法益。
所以,若依中華民國刑法來論罪,對瑪黎安最有利的判決是
a. 不罰〈刑法24條第1項本文〉
b. 減輕或免除其刑〈刑法24條第1項但書〉
不過即使瑪黎安不主張緊急避難,瑪黎安所遭受的家庭暴力過程依刑法57條與59條的規定,仍可減輕其刑。最著名的案例就是1993年發生的「鄧如雯殺夫案
所以瑪黎安罪不致死,罪不致死啊!

沒有留言: